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和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具体如下: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令停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制度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惩戒,主要体现在赔偿和错过的院系,以及侵权行为的程度。如果公民
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却没有地方得到公证的处理,这无疑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打压,影响的是国
家的稳定。因此保证行政赔偿制度的施行,司法机关无可避免的义务。






